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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校基层团支部设置社会实践委员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校团委 


长校团字〔2023〕13号

各学院团总支(团工委)、直属团支部:

根据《关于改革创新高校共青团工作、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引领实效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和《关于增强新时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效深化共青团实践育人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团支部委员会建设,深化我校实践育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校团委决定在基层团支部(毕业班团支部除外)中设置社会实践委员,通知如下:

1、团支部设置社会实践委员。社会实践委员可单独设置,可由其他支委成员兼任(如设有志愿服务委员的支部,可由志愿服务委员兼任)。

2、社会实践委员应思想进步、立场坚定,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有服务意识,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或其他实践活动。

3、各团支部根据文件要求进行选拔,选拔结果报上级团组织批准,批准后团支部管理员应当完成“智慧团建”系统中团支部的职务任免等信息变更工作,各学院团总支应当在2023年6月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4、学院团总支需明确社会实践工作的归口,可结合学院实际,统筹好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课程的组织和实施,组织开展“三下乡”、“返家乡”等主题社会实践,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社区实践计划,深化高校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引导广大青少年在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中锤炼思想、体悟成长。深化“扬帆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大学生实习”,引导青年大学生认知国家治理体系、感受国家政治运行。

5、非自然团支部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参照班级团支部相关要求实施。

6、进一步加强我校团支部组织机制建设是学校推进从严治团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开展,二级团组织配合具体落实。各团支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落实。


共青团长沙学院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